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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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考试院及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30条,以下是各条款的解释: 1. 根据第89条的规定,诉愿事件经过诉愿会审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决定书的原本,并交由受理诉愿机关长官根据其责任判行作成正本,于决定后十五日内送达诉愿人、参加人及原处分机关。 2. 决定书以受理诉愿机关的名称为准,除了列明决定机关及其首长外,还应列入诉愿会主任委员及参与决议的委员姓名。其格式由考试院确定。 3. 若决定书正本的内容与原本不符,除主文外,可以进行更正。 根据考试院及所属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第30条的规定,设想有以下情况的一个例子:在一起诉愿事件中,受理诉愿机关作出了审议决定,并制作了决定书的原本。然而,在制作正本时,发生了错误,导致正本的内容与原本不符。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除了主文外,可以对正本进行更正,以使其与原本一致。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九條條文
- 原本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主文名詞
- 訴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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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