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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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的規定,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進行送達時,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而訴願文書派員或委託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進行送達時,應由執行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此外,這兩種證書的格式則是由考試院制定。可見此規則對於訴願文書的送達方式和相關證明文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依據該條規定的內容,訴願文書在郵寄方式進行送達時應附上郵務送達證書,而使用派員送達或委託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進行送達時,則應由執行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其格式可參照考試院所定之相關規定。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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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