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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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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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4 條,以下事項可以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執行: 一、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的議程和發送開會通知。 例如:如果監察院某委員會召集人決定舉行一次會議,他可以授權主任秘書事先準備好會議議程並發送開會通知給參與者。 二、召集人決定移交各單位的文件。 例如:如果監察院某委員會召集人決定把一份文件移交給其他單位進行處理,他可以授權主任秘書進行這一舉措。 三、有關資料收集的往來文件。 例如:如果監察院某委員會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資料的交換,召集人可以授權主任秘書進行相關的往來文件活動。 四、純粹事務性文件。 例如:對於一些純粹的事務性文件,召集人可以授權主任秘書進行處理,而無需本人親自處理。 五、辦理核定事項。 例如:如果某個委員會有一些需要核准的事項,召集人可以授權主任秘書進行核定,以節省時間和提高效率。 以上這些事項都可以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來負責。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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