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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3.22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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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事務,除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處務規程監察院會議規則之規定處理外,悉依本規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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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人應即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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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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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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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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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委員會會議之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
  2. 前項會議之議事日程,除機密議案或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三個工作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增列議事日程於開會前二個工作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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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查成立之糾正案,應以院函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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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一切設施時,得邀請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首長或有關主管人員到院說明並接受詢問。
  2. 各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得邀請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主管人員到院說明糾正案改善辦理情形,並接受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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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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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四、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提供事項。 八、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 九、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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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3.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