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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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舉行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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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3條的規定,當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舉行時,如果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提前事先請假。對於何謂「故不能出席」,則需要參考參考資料進一步釐清。根據《慈○宮章程》第15條第2項的規定,對於連續無故未假缺席委員會議3次(請假2次以缺席1次計),則視同怠忽職務,被視為自願放棄委員資格。因此,可以通過對這些規定進行解釋,來確定委員應該如何合理地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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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