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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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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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4 條的規定,各委員會會議的主席由召集人擔任。當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則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委員會召集人因病無法出席會議,則在會議上其他出席的委員可以進行互推,選舉一人擔任主席,以便順利進行會議。這樣的安排確保了委員會會議仍能夠順利進行,即使召集人不能擔任主席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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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