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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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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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5 條》,當委員會邀請某人列席會議時,該人可以針對所詢問的事項提出事實或意見,但不能參與討論和表決。這表示被邀請人可以提供相關資訊和觀點,但不能參與最終的討論和表決。這條規定有助於確保被邀請人的公正性和客觀性,讓他們提供有益的見解,同時不干擾委員會的討論和決策過程。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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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