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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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人應即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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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2條的規定,各委員會會議應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如果有三人以上的委員提議召集會議,召集人就應當即時召集。依據這條規定,召集人有責任確保每個委員會按時舉行正式會議,並必須立即回應委員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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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