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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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查成立之糾正案,應以院函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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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8條的規定,各委員會審查成立的糾正案應以院函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使其注意改善。這表示當監察院的委員會審查出需要糾正的案件時,監察院會以書面函件的方式將糾正案移送給行政院或相關部會,要求他們注意改善該案件。具體而言,這種糾正案可能涉及行政機關的工作過程中的錯誤或不當行為,監察院希望通過這些糾正案能夠引起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的重視,促使他們進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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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