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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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議審議之調查報告,得經決議酌予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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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9條,各委員會議審議的調查報告可以經過委員會的決議酌情發表。這表示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將調查報告公開發表,可能取決於報告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情境。這項規定提供了一定的彈性,使得委員會可以適應不同的審議需求。具體的例子可能包括在調查報告中涉及特定個案的犯罪行為或不當行為,委員會決定將該報告發表以便公眾了解相關情況。然而,具體情況可能因具體案件而異,因此需要根據委員會的決議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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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