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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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10條的解釋: 1. 根據憲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監察院各委員會在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設施時,有權邀請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首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到監察院說明並接受詢問。 舉例:如果監察院的一個委員會正在調查行政院內的某個部會,該委員會可以邀請該部會的首長或負責人到監察院,提供相關的說明和回答問題。 2. 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監察院各委員會有權邀請行政院或相關部會的主管人員到監察院說明改善案件的處理情況,並接受質問。 舉例:如果監察院的一個委員會正在審查某個改善案件的辦理情況,該委員會可以邀請行政院或相關部會的負責人到監察院,說明他們改善案件的處理情況,並回答委員會的質問。
- 第九十六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96 條條文
- 監察法 第 25 條條文
-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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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