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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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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6 條,各委員會的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且根據業務的繁簡可以進行調動。具體來說,院長可以根據委員會的需要,任用適合的職員來擔任相關職務。另外,如果業務變得簡單或繁重,院長也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職員的調動,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運作。這個規則的目的是讓監察院能夠適應不同業務需求,並有效管理和運作各個委員會的工作。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 監察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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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6 條規定:「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