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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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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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 16 條,各委員會的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且根據業務的繁簡可以進行調動。具體來說,院長可以根據委員會的需要,任用適合的職員來擔任相關職務。另外,如果業務變得簡單或繁重,院長也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職員的調動,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運作。這個規則的目的是讓監察院能夠適應不同業務需求,並有效管理和運作各個委員會的工作。 參考資料: -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 監察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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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