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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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職員辦理事務,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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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17條,各委員會職員在辦理事務時,受到秘書長的指揮監督。這表示秘書長對各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事務的順利運作。參考資料未提到具體例子,故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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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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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