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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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當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時,如果該機關認為該證據不必要,則應在決定理由中明確敘述。 參考資料: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月6日)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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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