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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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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保留相關的文件或物品時,應通知持有這些文件或物品的人。根據訴願法第73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訴願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供其閱覽影印。因此,如果訴願機關在進行訴願程序時,認為有需要保留文件或物品作為證據,應通知持有這些文件或物品的人。例如,如果訴願案件涉及某個活動的相關文件或物品,訴願機關可以要求活動的主辦方或相關人員提供這些文件或物品供其保留和審查。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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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