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他們的請求,或在決定理由中寫明拒絕的原因。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訴願會主任委員可以指定委員和承辦人員,到指定的地點聽取陳述意見,並且將聽取的內容記錄在訴願卷宗中。 範例:假設訴願人在訴願程序中請求陳述意見,但沒有提供正當的理由。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第1項的規定,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訴願人的請求,或在作出決定時寫明拒絕的原因。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