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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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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2. 2.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他們的請求,或在決定理由中寫明拒絕的原因。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訴願會主任委員可以指定委員和承辦人員,到指定的地點聽取陳述意見,並且將聽取的內容記錄在訴願卷宗中。 範例:假設訴願人在訴願程序中請求陳述意見,但沒有提供正當的理由。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第1項的規定,訴願機關可以通知拒絕訴願人的請求,或在作出決定時寫明拒絕的原因。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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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