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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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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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6條的规定,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可以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例如,在一個訴願會會議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位委員代行主席職務,以保持會議的進行。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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