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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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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
  2. 2.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資訊,可以了解到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審議規則第17條有以下兩項款: 1. 受理訴願機關在審理訴願時,可以根據訴願人、參加人的申請或覺得有必要時,以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以及原處分機關派員,在指定的期日和地點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通知其他人員或相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 2. 在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上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根據最新修正的監察院組織法第9條,監察機關在審理訴願時,可以對於有爭議的相關事項進行言詞辯論,以收集更多的證據和意見,以便能夠做出正確的裁決。這也符合監察機關的職責,確保公正和公正。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對一個機關的處分不滿意,他可以向監察院提出訴願。在審理訴願的過程中,監察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就可以通知相關當事人和機關派員到場,表達他們的意見和提供更多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立場。這將有助於監察院做出正確的裁決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監察院組織法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30017&FLNO=9)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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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7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