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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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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2. 2.以錄音、錄影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等資料,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並保存至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8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一、辯論的地點以及日期;二、出席的委員和承辦人的姓名;三、訴願事件的內容;四、到場的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和其他被通知到場的人的姓名;五、辯論的進行方式。 如果使用錄音、錄影等設備輔助記錄言詞辯論,應將錄音、錄影等資料附在言詞辯論筆錄上,並保存到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 資料來源: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8條。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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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8 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