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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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8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一、辯論的地點以及日期;二、出席的委員和承辦人的姓名;三、訴願事件的內容;四、到場的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和其他被通知到場的人的姓名;五、辯論的進行方式。 如果使用錄音、錄影等設備輔助記錄言詞辯論,應將錄音、錄影等資料附在言詞辯論筆錄上,並保存到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 資料來源: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8條。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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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