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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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9條,如果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四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的情況下,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然而,如果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的話,即使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的效力。 這段規定主要是在討論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的情況。根據資料,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的定義是指法定程式的欠缺,足以認定其未備有訴願所需的要件。根據審議規則第19條,如果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期不補正,一般情況下是會被視為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駁回。然而,如果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訴願人已經進行了補正,根據這條規定,裁決書應該被註銷並重新受理。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公正和合理,並適應特殊情況下的訴願書補正。如果訴願書的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的要件,意即不影響訴願的實質正當性和合法性,則即使未按期限補正,也應該繼續受理該案件。這樣,能確保訴願人的訴願權益得到保障,也符合訴願制度強調保護訴願人權益的立法意旨。 具體範例的話,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情境:訴願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願,但他的訴願書並沒有按照法定程式的要求提交。然而,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之前,訴願人意識到了這個錯誤並主動去補正了訴願書。根據上述規定,訴願委員會應該註銷之前的駁回決定書,並重新受理訴願案件。 參考資料: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2. 行政訴訟法 3. 訴願法
- 訴願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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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