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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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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提起訴願已經逾過法定期間,訴願機關仍然可以受理該訴願,但在決定的理由中必須清楚地敘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處分是違法或不當的。 參考資料: -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監察院網站)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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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