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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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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2. 2.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即使訴願理由不可取,但如果在審查過程中根據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實違法或不當,仍然應該認定訴願有理由。 2.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1條第2項規定,如果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不詳或超過期限未答辯,且事實尚未明確,則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根據職權調查事實並直接作出決定,或者認定訴願有理由並直接撤銷原行政處分,並要求另行作出行政處分。 這些解釋依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1條的相關規定。

  • 訴願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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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1 條規定:「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