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2 條第 1 款,訴願決定期間的計算是從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次日起算。 2. 根據第 2 款規定,如果訴願書需要補送或補正,則會將前項規定準用於訴願決定期間的計算。 3. 根據第 3 款規定,如果訴願人在訴願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訴願決定期間將從收受最後補具理由的次日起算。 4. 根據第 4 款規定,如果訴願人在延長決定期間之後再補具理由,訴願決定期間將從收受補具理由的次日起算,但不得逾越二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訴願案件的訴願書在 1 月 1 日被收受,那麼根據第 1 款的規定,訴願決定期間將從 1 月 2 日開始計算。如果在訴願決定期間內,訴願人在 1 月 15 日續補具理由,那麼根據第 3 款的規定,訴願決定期間將從 1 月 16 日重新計算。如果在訴願決定期間延長之後,即在 2 月 1 日再補具理由,根據第 4 款的規定,訴願決定期間將從 2 月 2 日重新計算,並且不得超過 2 個月。
-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決定名詞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