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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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3條的規定,如果訴願事件根據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被撤回,訴願會不需要做出審決,而應立即結束,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現假設有一位市民提出訴願,但在審理過程中他決定撤回訴願,根據這條規定,訴願會不需要再審理此案,而應立即終結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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