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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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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除法定權責機關或權責人員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或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10條,監察院辦理案件時,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的國家機密,除了法定權責機關或權責人員之外,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這表示監察院必須遵守保密的原則,並僅將國家機密相關訊息提供給必要的機關或人員。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國家機密的安全性,並防止洩漏給未經授權的人士。該條款的具體實施細節可能需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國家政策的規定,以確保適當的保密性和保護機密的措施得以實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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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除法定權責機關或權責人員外,不得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