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了擬參選人租用宣傳車輛支出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支出包括租用宣傳車輛、雇用駕駛、維修車輛、燃料費用以及其他與租用宣傳車輛有關的費用。關於這些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支付憑證。如果是服務酬勞的支出,則需要提供收款人簽名或蓋章的收據或領冊。 範例:例如,一位擬參選人在競選活動中租用了一輛宣傳車輛,支付了租金、駕駛費用、維修費用以及燃料費用。該擬參選人應提供相關的支付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證明這些支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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