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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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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宣傳車輛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宣傳車輛費用。 二、雇用宣傳車輛駕駛費用。 三、維修宣傳車輛費用。 四、宣傳車輛燃料費用。 五、其他與租用宣傳車輛有關之費用。
  2. 2.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了擬參選人租用宣傳車輛支出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支出包括租用宣傳車輛、雇用駕駛、維修車輛、燃料費用以及其他與租用宣傳車輛有關的費用。關於這些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支付憑證。如果是服務酬勞的支出,則需要提供收款人簽名或蓋章的收據或領冊。 範例:例如,一位擬參選人在競選活動中租用了一輛宣傳車輛,支付了租金、駕駛費用、維修費用以及燃料費用。該擬參選人應提供相關的支付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證明這些支出的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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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宣傳車輛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宣傳車輛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