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3條,擬參選人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的費用包括租用競選辦事處費用、裝潢競選辦事處費用、租買辦公設備費用以及其他與租用競選辦事處有關的費用。這些支出的憑證可以是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的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果無法獲得憑證,則應取得租賃契約書以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的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擬參選人花費一筆款項來租用競選辦事處並進行裝潢,他可以使用競選辦事處租金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作為支出的憑證。另外,如果他花費一筆款項來購買辦公設備,他可以使用該設備的購買發票或收據作為支出的憑證。如果他無法取得憑證,但卻簽訂了租賃契約並獲得了收款人的簽名,他可以使用該租賃契約和收據作為支出的憑證。以上範例都符合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3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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