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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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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競選辦事處費用。 二、裝潢競選辦事處費用。 三、租買辦公設備費用。 四、其他與租用競選辦事處有關之費用。
  2. 2.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租用而無法取得憑證者,應取得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3條,擬參選人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的費用包括租用競選辦事處費用、裝潢競選辦事處費用、租買辦公設備費用以及其他與租用競選辦事處有關的費用。這些支出的憑證可以是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的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果無法獲得憑證,則應取得租賃契約書以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的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擬參選人花費一筆款項來租用競選辦事處並進行裝潢,他可以使用競選辦事處租金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作為支出的憑證。另外,如果他花費一筆款項來購買辦公設備,他可以使用該設備的購買發票或收據作為支出的憑證。如果他無法取得憑證,但卻簽訂了租賃契約並獲得了收款人的簽名,他可以使用該租賃契約和收據作為支出的憑證。以上範例都符合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3條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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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競選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