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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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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場地費用。 二、租用設備費用。 三、餐飲費用。 四、清潔整理費用。 五、集會保證金。 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費用。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3. 3.第一項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之收款收據。但保證金經退還者,不得列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4條規定了擬參選人集會支出的範圍和支出憑證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集會支出包括租用場地費用、租用設備費用、餐飲費用、清潔整理費用、集會保證金,以及其他與集會有關的費用。 2. 前述支出的憑證可以是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3. 第五項支出的憑證要求是主管機關的收款收據。但如果保證金已經退還,則不需要列報。 例子: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4條第1項,擬參選人舉辦集會,需要支付場地租金、設備租用費、餐飲費用、清潔整理費用以及其它相關費用。例如,擬參選人給予場地租用公司的租金收據或者統一發票可以作為場地租金的支出憑證。又例如,擬參選人在集會時提供的餐飲費用,其支出憑證可以是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另外,如果擬參選人需要支付一筆集會保證金,則應提供主管機關的收款收據作為支出憑證。但如果保證金已經退還,則不需要列報支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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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場地費用。 二、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