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5條,該法規對於擬參選人的交通旅運支出有以下的規定: 1. 交通旅運支出包括搭乘交通工具費用、差旅膳宿費用、油資、停車費、以及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的費用。 2. 搭乘交通工具費用的支出憑證可以是所搭乘交通工具的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的支出證明。 3. 差旅膳宿費用、油資、停車費、以及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的費用的支出憑證可以是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的普通收據或其他的支出證明。如果有發給油票或其他儲值票證的情況下,還應該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因此,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5條的規定,擬參選人可以提供相應的支出憑證來證明交通旅運支出的情況。這些支出憑證可以是交通工具的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或是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的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果有使用油票或其他儲值票證的話,則需要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作為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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