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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擬參選人之交通旅運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搭乘交通工具費用。 二、差旅膳宿費用。 三、油資。 四、停車費。 五、其他與交通旅運有關之費用。
  2. 前項第一款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3.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油票或其他儲值票證者,並應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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