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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及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準用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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