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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應取得該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開立之受贈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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