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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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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
  2. 2.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並包括政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8條規定了擬參選人在將賸餘政治獻金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時應取得收據。該條文裡提到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的是依法登記或立案的機構或團體,並且包括政府機關。這意味著擬參選人在捐贈時必須確保收據來自符合法律註冊或立案的機構或團體,甚至包括政府機關。 一個範例是,如果擬參選人希望將政治獻金捐贈給一所大學,他們必須確保大學已依法登記或立案。如此一來,擬參選人可以向大學索取收據作為捐贈的證明。同樣地,如果擬參選人希望將政治獻金捐贈給一個政府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他們也需要確保該機關或團體已經依法註冊或立案,並取得相應的收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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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8 條規定:「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