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
- 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並包括政府機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