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8條規定了擬參選人在將賸餘政治獻金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時應取得收據。該條文裡提到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的是依法登記或立案的機構或團體,並且包括政府機關。這意味著擬參選人在捐贈時必須確保收據來自符合法律註冊或立案的機構或團體,甚至包括政府機關。 一個範例是,如果擬參選人希望將政治獻金捐贈給一所大學,他們必須確保大學已依法登記或立案。如此一來,擬參選人可以向大學索取收據作為捐贈的證明。同樣地,如果擬參選人希望將政治獻金捐贈給一個政府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他們也需要確保該機關或團體已經依法註冊或立案,並取得相應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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