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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
  2. 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並包括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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