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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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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2. 2.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要頒發監察獎章的人必須符合第二條的規定。而要推舉頒給監察獎章,需要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並且提交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監察院官方網站提供了監察獎章的相關資訊,包括該獎章的推舉程序、頒發標準和申請表格等。這些資料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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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