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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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 2.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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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要頒發監察獎章的人必須符合第二條的規定。而要推舉頒給監察獎章,需要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並且提交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監察院官方網站提供了監察獎章的相關資訊,包括該獎章的推舉程序、頒發標準和申請表格等。這些資料可以作為參考來解釋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的內容。
- 第二條條文
-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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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