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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8.05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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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監察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監察或人權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 二、主辦重要監察或人權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監察政策,成效卓著。 三、對監察或人權理論及實務之研究、論著,有具體重大貢獻。 四、宣揚我國監察或人權制度,提升國際地位,具有重大貢獻。 五、從事監察或人權業務,澄清吏治,察舉不法,保障人權,具有優良事蹟。 六、對國際監察或人權業務之推展,貢獻卓著。 七、其他對監察或人權工作負責盡職,貢獻卓著,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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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士,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2.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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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2. 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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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審查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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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事蹟。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
  2.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8.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