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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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事蹟。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
- 2.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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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法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頒給監察獎章時應附發證書,證書應載明受獎人所獲得的事蹟。如果是頒給外國人士,則需要附上譯本。 2. 獎章證書的格式可以參考附表三。 根據這些資料來看,監察院在頒給監察獎章時需要附上一份證書,證書內容應載明受獎人所獲得的事蹟。如果是頒給外國人士,則需要提供一份附有譯本的證書。然而,具體的證書格式可以參考附表三,該資料可以提供更詳細的細節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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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