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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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 2.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副院長出缺時,由院長就審查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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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第5條,該獎章的頒發程序如下: 1. 頒發獎章的審查委員會由監察院組設,並由委員互選產生。該委員會負責審查頒獎申請,並在審查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最後,頒發儀式將以公開方式進行。 2. 審查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和七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如果副院長缺席,則由院長指定委員中的一人擔任。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這些規定可在監察院官方網站上的《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中找到。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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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