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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或考核通過。
  2.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
  3. 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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