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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屬國防部及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二、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報機關,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及第三款但書所列機關之密碼作業。
  2.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依公務機密資訊維護需求,提出保密裝備運用規劃。 二、辦理密碼作業人員管制與教育訓練。 三、辦理密碼作業督考及獎懲。 四、辦理保密裝備申製、配發、補保與管制等事項。 五、輔導建立密碼作業安全防護。 六、其他密碼作業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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