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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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 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 2.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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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各類查核的審查資料涵蓋期限。根據該條規定,甲種查核的期限是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的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乙種查核的期限是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的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丙種查核的期限是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的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然而,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相關資料並不受前項期限的限制,即不受甲、乙、丙種查核的時間限制。 作為一個法律系教授,你可以參考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14 條本身作為最新的資料來解釋這一法條。根據這一條規定,各種類型的查核有不同的期限,從甲種查核的十年到丙種查核的五年。此外,該條規定了對於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相關資料的特殊處理,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情報工作人員進行甲種查核,他的查核資料應該涵蓋自送查之日起算的前十年期間。如果該人員與大陸地區有關係,相關資料則不受這十年期限的約束,可能包括更久遠的時間範圍內的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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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