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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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者,依機密等級之區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
- 2.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 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絕對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二、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極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三、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 3.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員,其未任用或接觸前之安全查核,依丙種查核基準辦理;任用或接觸後依其實際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程度,另行辦理相對等級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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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3條的規定,定期查核是指受查核人在任用後,根據其業務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所接觸的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的不同機密等級,進行定期的安全查核。根據查核的種類和接密權限的區分如下: 1. 甲種查核:具有接觸「絕對機密」等級的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信息的權限。 2. 乙種查核:具有接觸「極機密」等級的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信息的權限。 3. 丙種查核:具有接觸「機密」等級的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信息的權限。 根據第4條第1項所列的人員,在未任用或接觸之前,要按照丙種查核的標準進行安全查核。任用或接觸之後,根據實際接觸的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的程度,另行進行相對應等級的查核。 例如,一名擔任國家情報工作人員的人在任用前或未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前,會按照丙種查核的標準進行安全查核。一旦開始接觸這些機密信息,並根據具體的等級進行相應等級的查核,以確保他們有合適的接觸權限並維護國家安全。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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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