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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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安全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 (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 (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 (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損害者。 (五)非法或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於資訊技術系統之資訊。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過失且係單一事件。 (二)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三)犯後表現積極改進之態度,且經證實無再犯之虞者。 (四)資訊媒體不當使用之情形,非故意或係無意,且係單一事件或情節輕微者。 (五)軟體程式之灌入或移除係經授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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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2條規定了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在安全查核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的判斷基準。依照該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有以下情形應為不通過查核: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的違反保密安全事件;三、非法進入或進入未經授權的任何資訊系統;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並造成嚴重損害;五、非法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在資訊技術系統中的資訊。此外,該條列舉了可能排除前述情況的情形:一、過失且係單一事件;二、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三、犯後表現積極改進且經證實無再犯之虞;四、資訊媒體不當使用但非故意或係無意,且係單一事件或情節輕微;五、軟體程式的灌入或移除經授權。
-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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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