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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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身體狀況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認受查核人有異常狀況,可能造成其心理、社交上及職業上之功能障礙。 (二)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具有高風險、不負責任、具攻擊性、反社會或情緒不穩之行為模式。 (三)經所隸單位主管考核證實,受查核人目前之行為表現,其判斷力或可靠度有安全上之顧慮。 (四)經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有酒精中毒問題,而無法戒斷者。 (五)經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有酒精濫用或酒精依賴之問題,已達到損害個人判斷能力者。 (六)工作或任務報到時,處於酒醉或衰弱狀態而使工作任務無法執行或成效不彰者。 (七)濫用管制藥品或施用毒品之情形。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經合格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診斷後,認受查核人先前之情緒、心理或人格異常病症已治癒或減輕,且復發或加重之或然率極低。 (二)過去之情緒異常僅係暫時狀況如因死亡、疾病或婚姻破裂所造成者,狀況已經解決,且受查核人之情緒不再有不穩定之情況。 (三)經診斷有酒精濫用或酒精依賴之問題後,已成功完成住院或門診復健及事後護理之要求,戒酒至少已達12個月以上,且由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其癒後情形良好。 (四)有事實足以證明,濫用管制藥品或施用毒品係單一事件,且經審酌一切情狀,認有寬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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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1條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身體狀況資訊事項的判斷基準如下: 一、以下情形將被視為不通過查核: 1. 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認為受查核人存在異常狀況,可能導致心理、社交和職業功能障礙。 2. 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該人具有高風險、不負責任、具攻擊性、反社會或情緒不穩的行為模式。 3. 受查核人目前的行為表現,被所屬單位主管評估為具有安全上的考慮。 4. 被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有酒精中毒問題,並無法戒斷。 5. 被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有酒精濫用或酒精依賴問題,已對個人的判斷能力造成損害。 6. 在工作或任務報到時,處於醉酒或虛弱狀態,導致工作任務無法順利執行或效果不佳。 7. 濫用管制藥品或使用毒品的情況。 二、以下情形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以排除前述的各項情況: 1. 經合格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診斷後,認為受查核人先前的情緒、心理或人格異常病症已治癒或減輕,且復發或加重的可能性非常低。 2. 過去的情緒異常僅是暫時的狀況,例如由於死亡、疾病或婚姻破裂引起,而該狀況已經解決,且受查核人的情緒不再不穩定。 3. 經診斷有酒精濫用或酒精依賴問題後,已成功完成住院或門診復健及事後護理的要求,至少已戒酒12個月以上,且經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其復原狀況良好。 4. 有事實證明,濫用管制藥品或使用毒品是個別事件,並經綜合考慮各種情況,認為有必要寬待。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當被查核人在身體狀況資訊事項上符合不通過查核的情況時,可能會面臨查核不通過的結果。而若被查核人的狀況屬於可能降低安全顧慮並排除不通過查核的情形,則有可能被允許通過查核。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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