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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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 (二)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 (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 (四)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問題有關之財務問題。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係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及其他受查核人所能控制之情況。 (二)行為已超過二年。 (三)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係屬正當。 (四)已對債權人提出合理之償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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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0條,本條規定有關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根據該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針對以下情形,可以排除安全上之顧慮: 一、有以下情形者,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1. 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 2. 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 3. 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 4. 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問題有關之財務問題。 二、以下情形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述各項情況: 1. 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係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及其他受查核人所能控制之情況。 2. 行為已超過兩年。 3. 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係屬正當。 4. 已對債權人提出合理之償債計畫。 透過以上措詞可知,此法條主要是針對國家情報工作人員的經濟狀況與財務資訊進行查核的相關規定。在查核過程中,如果出現前述的情況,可能會對個人的安全造成顧慮,並影響是否通過查核。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因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導致無法償付債務,或對債權人提出合理的償債計劃,可能會降低對個人安全的顧慮,使其能夠通過查核。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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