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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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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之情形: (一)觸犯一切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施以保安處分確定。 (二)有被宣告累犯」之犯罪紀錄。 (三)涉及內亂、外患、瀆職、偽造、煙毒、槍械、強制性交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犯罪,經被判決確定。 (四)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以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確定。 (五)因偷竊、貪瀆、誣控、匿名或冒名檢控、舞弊、性騷擾脅迫等品德問題,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犯罪行為係單一事件。 (二)犯罪紀錄已逾五年。 (三)懲戒或懲處紀錄已逾三年或係連帶處分者。 (四)機關曾針對受查核人被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之行為,施以相當期間之教育,認為已無再犯之虞。 (五)違反保密或資訊安全等規定,係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9條,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事項的判斷基準如下: 第一項第三款列舉了一些有安全上顧慮,不應通過查核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 1. 觸犯一切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經法院判決有罪或被施予保安處分確定。 2. 有被宣告為「累犯」的犯罪紀錄。 3. 涉及內亂、外患、瀆職、偽造、煙毒、槍械、強制性交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犯罪,並經被判決確定。 4. 受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以記過以上的懲戒處分確定。 5. 因為偷竊、貪瀆、誣控、匿名或冒名檢控、舞弊、性騷擾、脅迫等品德問題,受到記大過以上的處分。 第二項則是可能降低安全顧慮,可以排除前款各目情況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 1. 犯罪行為僅發生在單一事件中。 2. 犯罪紀錄已經超過五年。 3. 懲戒或懲處紀錄已經超過三年,或者是連帶處分的情況。 4. 機關已對受查核人的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行為進行相應期間的教育,認為已經不存在再犯的可能性。 5. 違反保密或資訊安全等規定,是由於訓練不當或者是不了解所致。 這些條款提供了評斷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的基準和相關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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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9 條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