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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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查核結果,應以書面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三十日內核定之,並於核定後三日內,通知受查核人;必要時,得於辦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二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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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8條,安全查核結果應以書面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三十日內核定,並在核定後三日內通知受查核人。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二十日,但只能延長一次。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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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