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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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十三條所辦理之查核,其結果及效力如下: 一、認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不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非本機關人員者,不予分配訓練、任用或使其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已在訓練中者,不予及格。 二、無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核定之日起,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效期依甲、乙、丙三種查核,各為一年、三年、五年。
- 2.依第十六條所辦理之查核,其結果及效力如下: 一、認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不通過,前所通過之查核結果予以註銷,受查核人自核定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 二、無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次查核通過,前所通過之查核結果及所生之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權限及效期,均予維持。
- 3.拒絕配合填具查核作業所需之申請表格,且經約訪無法提出拒絕填表之正當理由或拒絕約訪,該次查核得逕判予不通過。
- 4.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科學儀器檢測或心理測驗施測結果,認受查核人有判斷基準所列之安全顧慮或施測結果無法判定時,得由機關首長佐以受查核人其他查核資料,判定是否通過查核。
- 5.受查核人拒絕查核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而施作之科學儀器檢測或心理測驗者,得逕判該次查核不通過。
- 6.受查核人涉有施用毒品、濫用管制藥品或酒精等嫌疑者,查核機關得要求受查核人開具同意書,配合提出公立醫院體檢報告,受查核人不願意配合者,得逕判該次查核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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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了根據第13條和第16條進行的安全查核結果及效力。 根據該法第13條,安全查核結果分為兩種情況: - 若認為受查核人存在安全顧慮,則該次查核不通過;如果受查核人是本機關人員,則自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如果是非本機關人員,則不予分配訓練、任用或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如果已在訓練中,則不予及格。 - 若沒有安全顧慮,則該次查核通過;如果受查核人是本機關人員,則自核定之日起,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有效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根據該法第16條,安全查核的結果也分為兩種情況: - 若認為受查核人存在安全顧慮,則該次查核不通過,並將之前通過的查核結果註銷;受查核人自核定通知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 - 若沒有安全顧慮,則該次查核通過,之前通過的查核結果及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和國防秘密的權限和有效期均予維持。 此外,根據該法的其他規定: - 如果受查核人拒絕填寫查核申請表格或拒絕約訪,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該次查核將不通過。 - 根據科學儀器檢測或心理測驗的結果,如果無法判定是否存在安全顧慮,查核機關可以根據受查核人的其他查核資料進行判定。 - 如果受查核人拒絕接受根據第15條進行的科學儀器檢測或心理測驗,該次查核將不通過。 - 如果受查核人涉嫌施用毒品、濫用管制藥品或酒精等,查核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公立醫院的體檢報告,並配合開具同意書,如果不願意配合,該次查核將不通過。 以上就是對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9條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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