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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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查核人在前次查核效力存續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得實施不定期之安全查核: 一、職務異動、升等、晉升或將派赴專案任務者。 二、預備將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提升。 三、受查核人結婚前,或發覺受查核人有與非親屬間發生同財共居之情形者。 四、發現受查核人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安全顧慮情事。 五、發生或可能發生洩漏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或情報人員重大違法案件時,各情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針對特定受查核人,實施不定期之安全查核者。 六、受查核人定期、不定期實施之心理測驗或科學儀器檢測結果,有異常反應者。 七、其他特殊情形。
- 2.前項不定期安全查核事項,應由情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以書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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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16條的規定,受查核人在前次查核效力存續期間,遇到以下情事之一時,可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查核: 1. 職務異動、升等、晉升或即將派赴專案任務的情況。 2. 預備將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提升。 3. 受查核人結婚前,或發現受查核人有與非親屬間發生同財共居之情形。 4. 發現受查核人有安全顧慮情事,包括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舉的情形。 5. 發生或可能發生洩漏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或情報人員重大違法案件時,情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認為有針對特定受查核人的必要時,可以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查核。 6. 受查核人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的心理測驗或科學儀器檢測結果有異常反應。 7. 其他特殊情形。 在進行不定期安全查核時,情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核定後實施。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4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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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