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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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0條,掩護機構服務人員違反以下條件之一,應予以解聘(僱): 一、因怠忽職務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因疏忽職務,導致敏感情報外洩,使情報機關受到損害。 二、洩漏機密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處理機密情報時泄露給他人,導致情報機關的安全受到損害。 三、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利用職務權力,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導致工作上出現重大問題。 五、因案經司法機關判刑。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因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證實有罪,受到判刑。 六、未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同意,於辦公時間內兼職。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辦公時間內未經情報機關同意,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七、拒絕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拒絕接受工作考核或未通過工作考核。 根據此條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聘(僱)用契約中應明確規定解聘(僱)事由。
- 緩起訴名詞
- 緩刑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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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