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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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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解聘(僱): 一、因怠忽職務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者。 二、洩漏機密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者。 三、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者。 四、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因案經司法機關判刑者(含緩起訴緩刑)。 六、未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同意,於辦公時間內兼職者。 七、拒絕接受考或考核未通過者。
  2. 2.前項解聘(僱)事由,應事先明定於聘(僱)用契約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0條,掩護機構服務人員違反以下條件之一,應予以解聘(僱): 一、因怠忽職務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因疏忽職務,導致敏感情報外洩,使情報機關受到損害。 二、洩漏機密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處理機密情報時泄露給他人,導致情報機關的安全受到損害。 三、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利用職務權力,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導致工作上出現重大問題。 五、因案經司法機關判刑。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因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證實有罪,受到判刑。 六、未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同意,於辦公時間內兼職。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辦公時間內未經情報機關同意,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七、拒絕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 舉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拒絕接受工作考核或未通過工作考核。 根據此條例,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在聘(僱)用契約中應明確規定解聘(僱)事由。

  • 緩起訴名詞
  • 緩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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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解聘(僱): 一、因怠忽職務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