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2.30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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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忠實執行其職務。
-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聘(僱)期如下: 一、領導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工作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一次,最長二年。但擔任董事長或相當職務者,得視需要再續聘一次。 二、研究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研究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之。但每次續聘聘期不得超過一年。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聘(僱)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領導職者,係指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總經理或其他相類職位。副主管,亦同。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人員離開原職務,不得再於同一情報機關所屬掩護機構服務。
-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
-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書。
- 掩護機構應對其服務人員實施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
- 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由掩護機構各級主管(以下簡稱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及公平客觀之原則辦理。
- 年度考核由各級主管就其一年內之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予以初評後,送隸屬之情報機關覆評。
- 年度考核成績優異者,得作為續聘之依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2.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