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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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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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條,這個辦法適用於退休的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而這些人經遴聘或僱用後被任命到掩護機構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指的是這些退休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在掩護機構工作的人。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6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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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