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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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